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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docx

发布:2026-05-1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84 号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已经2015年7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8月4日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一、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二、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三、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 四、严禁停用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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