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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珠江电厂煤电环保替代项目脱硫系统EPC及脱硫废水零排放系统招标
发布:2026-06-10
· 事件:2026-06-10
施工设计环保煤炭能源综合电力系统
6月10日,广州珠江电厂2x600MW级煤电环保替代项目脱硫系统EPC及脱硫废水零排放系统招标公告发布。
公开资料显示,广州珠江电厂2×600MW级煤电环保替代项目关停拆除原有 4台320MW 燃煤机组,等容量替代建设2台640MW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烟气脱硫、脱硝设施等配套工程。项目总投资为573923万元。
本次招标范围为广州珠江电厂2×600MW级煤电环保替代项目脱硫系统EPC及脱硫废水零排放系统,含脱硫系统EPC和脱硫废水零排放系统(EP)。详情如下:
广州珠江电厂2×600MW级煤电环保替代项目脱硫系统EPC及脱硫废水零排放系统
项目业主为广州珠江电力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有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受项目EPC总承包建设单位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或“发包人”)委托,现对广州珠江电厂2×600MW级煤电环保替代项目脱硫系统EPC及脱硫废水零排放系统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1 项目概况:广州珠江电厂2×600MW级煤电环保替代项目,拟建设2×660MW超超临界二次再热燃煤发电机组。机组为纯凝发电机组,每台机组由1台汽轮机、1台发电机、1台锅炉及脱硫脱硝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组成。本工程计划(暂定)2026年7月28日开始第一根工程桩施工,计划2026年12月28日#1机组主厂房基础浇筑第一方混凝土,计划2030年8月28日#2机组主厂房基础浇筑第一方混凝土。工期目标:第一台机组(#1机组)168小时试运结束移交试生产;2028年12月28日:第二台机组(#2机组)168小时试运结束移交试生产:2032年7月28日。
2.3 招标内容与范围:广州珠江电厂2×600MW级煤电环保替代项目脱硫系统EPC及脱硫废水零排放系统,含脱硫系统EPC和脱硫废水零排放系统(EP)。投标人提供本项目2×660MW机组配套的、完整的和功能齐全的脱硫装置及公用系统(制浆系统改造不在本标段(控制系统除外))。招标范围包括脱硫系统(制浆系统改造不在本标段(控制系统除外))的设计、制造、采购、运输及储存、施工、安装、监造、调试、试运行、试验检验、消缺和最终交付等所有工作,以及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技术服务(含参与性能试验、技术服务、培训等)、白蚁防治等。
脱硫废水零排放系统招标范围包括脱硫废水系统(包含闪蒸浓缩单元和旁路烟道喷雾干燥单元)的设计、制造、采购、运输,并配合系统的施工、安装、监造、调试、试运行、试验检验、消缺和最终交付等工作,以及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技术服务(含参与性能试验、技术服务、培训等)。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及技术规范书。投标人必须对所有招标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部分内容投标。
2.4 本项目计划工期(含交货期)为:合同签订生效后,接到招标人通知 个日历天内,应交货到现场并负责完成安装调试。
2.5 建设地点: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北23号广州珠江电厂厂区。
3.1 投标人(或联合体)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企业法人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提供上述资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2 投标人(或联合体)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环境工程专项(大气污染防治工程)甲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业绩要求:投标人(同时满足A和B,如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的任一方均可):A、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应具有至少为1台600MW级及以上国内新建燃煤机组提供烟气脱硫EPC(如联合体投标,可以是同一项目的EP+C,即联合体牵头方提供EP业绩,联合体的任一成员方提供C业绩)的安全运行1年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B、应具有至少为1台600MW级及以上国内燃煤机组提供脱硫废水零排放系统(工艺采用三效浓缩+旁路蒸干)的安全运行1年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
注:投标人(或联合体)须提供加盖公章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①和②证明材料:①能清晰显示项目实施内容、技术参数、投运电厂容量等级及盖章签字页等关键内容的合同复印件;如合同不能证明实施内容、技术参数的,须另提供可以证明的其它资料;②须同时提供投运证明(可以是性能试验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或业主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1)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单位为投标单位)和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具有担任至少1个国内单机容量600MW级及以上等级燃煤发电机组脱硫EPC总承包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的投产业绩。
(提供相关证书、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本单位连续6个月或以上的社保证明、业绩合同、任命书、投运证明或用户证明等证明文件)。
3.5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拟担任本工程专职安全员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
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的规定进行“C1类”、“C2类”、“C3类”分类之前,发证机关标注为“C”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