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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水县油气资源开发工作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2026-06-03
· 事件:2026-06-03
合政办发〔2026〕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合有关单位: 《合水县 油气资源开发 工作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十九届县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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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政办发〔2026〕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合有关单位:
《合水县
油气资源开发
工作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十九届县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合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日
合水县油气资源开发工作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
油气资源
开发建设秩序,全力支持油气资源高效开发和持续利用,促进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水县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石油、天然气、石油伴生气、页岩油(气)等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和加工利用及其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井场平整、钻井、试油(气)、油气加工、油水气管线敷设和站所、保障点、道路、电网建设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油田企业是指在合水县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和加工利用等活动的市场主体。
第四条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高效规范办理油气资源开发过程中的各类手续,推动项目早建成、早投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石化办统筹全县油气开发日常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编制油气开发建设规划、统计监测油气产量和争取油气开发配套支地扶持资金。牵头组织项目现场踏勘、前期报批、手续查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协税护税工作。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用地审核报批、放线丈量、土地征收及临时借地管理、林草地占用审批、复垦复绿等;依法依规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协助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批少占多、擅自点位移位、私自变更管线走向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第七条 县水务局负责项目取水许可审批管理,督促油气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规范油气项目生产用水秩序,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私自取水、违规用水等违法行为。
油气生产环节按照《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水利厅关于甘肃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税〔2024〕19号)和《庆阳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水资源税 “以矿折水” 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庆市财预〔2025〕45 号)文件精神核定用水量数据,项目建设环节按照县政府十七届第46期常务会议纪要规定落实,由县水务局按月向税务部门报送用水量数据。
第八条 县水保局监督油气开发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水土保持 “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开展水土保持日常监管及执法检查,督促油田企业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依法查处水土保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合水分局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初审及上报工作,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对油气资源开发、利用、加工全流程实施生态环境监管,严格管控污染物排放。
第十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依规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牵头与油气开发单位签订道路临时借道通行协议,明确约定借道使用范围、使用期限、车辆通行限载限速标准、日常道路管护义务、损毁修复责任及违约责任等核心事项,保障道路通行安全和油气项目顺利推进。
第十一条 县文旅局负责油气项目建设全过程文物保护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油气开发过程中文物保护方面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甘肃省子午岭林业管理局合水分局负责国有林地占用报批和林区内施工队伍进退场管理、安全生产、生态保护、森林防灭火监管。
第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做好油气项目用地报批、废弃项目占用耕地土壤污染监测、复垦条件核验等工作,保障耕地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
第十四条 县公安局负责油区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阻挠油气生产、破坏油气设施设备、阻工拦路、敲诈勒索等涉油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油区正常生产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十五条 县油区管护办根据油区动态,负责拟定油区治理工作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地企关系,组织、指导油区乡镇开展群防群治网络建设,构筑石油矿区治安防范管理体系;配合公安部门及相关单位开展涉油违法犯罪打击整治等工作。
第十六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对县内油气资源开发领域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指导油田企业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严格落实油气开发项目安全生产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单位现场核查,全力防范涉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油气资源开发领域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油田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违规使用行为。
第十八条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油气开发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督促油气开发单位落实节能审查要求,做好节能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开展节能审查验收,推动油气开发项目节能降耗;对辖区内油气长输管道、输油管线、集油管线等(不含城镇燃气、油气田内部及炼化厂区专用管道)运营进行行业监管、安全指导和统筹协调。
第十九条 县税务局严格落实税费征管相关规定,依法征收油气开发领域各类涉油税费,按季度向县政府、县财政局、县石化办报送油气开发税收征收情况报表及分析报告,为全县协税护税工作和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十条 各乡镇政府履行油气开发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油气项目落地服务、施工队伍进离场管理、涉油矛盾纠纷调处、生态环境、文物保护日常管理等工作;开展项目联合现场踏勘并出具审查意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油区治理、用地征收、临时借地、道路管护、协税护税、安全生产、森林草原防灭火,并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一节 项目申报与联合踏勘
第二十一条 油田企业每季度首月10日前,以正式函件向县石化办提交拟实施本办法第二条所列项目申请及相关材料,县石化办实行“一站式”办理,负责将有关资料推送至相关部门进行预审。
第二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合水分局、子午岭林业管理合水分局、县文旅局、县自然资源局按照各自职责完成预审后及时将预审意见报至县石化办,县石化办梳理汇总上报县分管领导审签后,牵头组织市生态环境局合水分局、子午岭林业管理合水分局、县文旅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保局和乡镇开展联合集中踏勘。
第二节 项目集中审议和前期手续
第二十三条 联合踏勘完成后,由上述部门和项目属地乡镇出具初步踏勘意见后,由县石化办负责梳理汇总并牵头组织上述部门及乡镇向县上分管领导专题汇报,审核确认形成正式踏勘意见,提交县油气开发工作专班集中审议。未经审议的所有油气开发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四条 经集中审议拟实施的项目,由相关油田企业依法编制并申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林草地占用审批、耕地用途管控、管线跨路跨河许可、文物保护评估、取水许可、节能审查等前期要件,按职责分工分别报送甘肃子午岭林业管理局合水分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旅局、县水务局、县水保局等职能部门审批。需省、市级层面审批的事项,由县级对应主管部门对接做好要件上报。
第三节 项目用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全县油气资源开发用地统一纳入《合水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合水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严格遵循规划管控要求。
经集中审议拟实施的项目,涉及永久用地的,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出具相关手续,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程序组织报件,逐级报批土地征收手续;涉及临时用地的,县自然资源局组卷上报市级联审联批。
第四节 项目开工与施工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联审批准后、进场施工前,县石化办同各油田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承诺书》《护林防火责任书》。钻前服务企业须持油田企业施工委托书在县石化办办理相关手续,县石化办对接项目所在乡镇,企业进场开工建设。油田企业按规定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资源税等相关税费。
钻井、试油(气)施工企业进场施工,须持油田企业施工委托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证明及上月工资发放凭证等资料,在市生态环境局合水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办理相关手续(省外从事钻井、试油(气)施工企业须同时在县应急管理局进行报备),按照规定缴纳环保税,县石化办负责全面查验手续。
第二十七条 钻井、试油(气)等施工作业结束后,全面办结施工现场遗留问题及相关手续后方可撤出作业现场。
第二十八条 加强项目临时用地管理,在许可期限届满前3个月按照用地实际情况分类进行处置:已开工建设的土地,由县自然资源局组件办理延期或者永久用地手续;土地已平整但未钻探的,责令油田企业限期复垦复绿;土地未平整的,由油田企业依规注销立项及用地手续。
第五节 项目用地补偿
第二十九条 钻前服务企业持相关手续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现场勘量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乡镇政府、村组、土地经营权人开展土地丈量,据实清点登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依据补偿标准核定补偿金额,经各方现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勘量登记及补偿确认资料一式五份,由县自然资源局、属地乡镇、村组、油田企业、土地经营权人分别留存归档)。
县自然资源局与油田建设单位按月核对汇总确认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资金。油田建设单位按季度将补偿资金足额汇入县自然资源局指定的财政专户。油气项目完工后,县财政局依据项目所在乡镇政府编制并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核确认的补偿资金兑付明细表,及时将补偿资金直接拨付至群众个人账户。
第六节 再建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老井场二次上钻、站所改扩建、旧管线更换等再建项目,按照新建项目审批程序执行;再建项目联审联批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依照相关规定申报办理项目临时用地批复。
第七节 项目生产用水管理
第三十一条 钻井、试油(气)、压裂等生产用水,由钻前服务公司按照“归口统筹、统一调配”模式进行日常管理。
第八节 社会稳定风险管控
第三十二条 加强油气开发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管控,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中、高风险等级的项目,按照社会稳定风险管控规定执行。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如出现重大涉稳隐患和不稳定问题,在矛盾隐患化解后再推进项目建设,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和项目属地乡镇加强信息共享,及时通报本单位掌握的油气项目实施新情况,密切协作,积极配合,精准落实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油气开发作业造成道路、饮水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破坏的,油田企业要及时维修、整治和修复;因自身设施设备运维管理不到位、安全措施不达标引发安全事故并造成第三方人身及财产损失,油田企业依法承担全部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为精准掌握全县油气项目推进情况,强化统筹调度与科学决策,各油田企业须常态化做好工作动态和业务数据整理,及时向县政府及县石化办报送项目建设进展、存在困难问题、年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等资料数据。县石化办对各油田企业上报的资料数据梳理汇总,建立健全油气开发项目动态管理台账,实行常态化调度、动态化管控。
第三十六条 油田企业在油气开发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生态保护义务:伴生气应当回收利用,确实无法回收的须报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后进行充分燃烧处理;废弃井须安全封堵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地面设施应在停用后六个月内拆除并恢复土地植被;建立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网络,按季度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发现污染应立即进行修复;废弃泥浆、岩屑等危废应实行不落地收集、无害化处置,严禁擅自填埋。
第三十七条 经联审批准临时占用林草地的项目,行政许可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法定期限向原行政许可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原审核机关依法做出准予延期或不予延期的决定。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八条 成立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级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及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油气开发工作专班,负责研究推进油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石化办,负责油气项目实施过程中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九条 地企联席会议由县级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召集,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油气项目建设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