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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19小时前

发布:2026-05-26 · 事件:2026-05-26
为加强我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成本监管,结合我省实际,我委修订《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 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 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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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成本监管,结合我省实际,我委修订《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是指通过城镇燃气管网(除由省规划的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的天然气主干管网和跨地级以上市输气管网以外的管网)供给用户使用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他气体燃料。 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城镇管道燃气配气经营企业提供燃气配送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    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    核定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账册,以及城镇管道燃气配气经营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准确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七条    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原则上每三年监审校核一次。如遇管道投资、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校核。 第八条    城镇管道燃气配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配气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并按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报送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    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 第十条    折旧及摊销费指与城镇管道燃气配气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折旧及摊销费。 第十一条    运行维护费指维持管道配气服务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人工费、其他运营费用等。 (一)材料费,指维持管道配气服务正常运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 (二)燃料动力费,指维持管道配气服务正常运行所耗用的水、电、油、气、煤等费用。 (三)修理费,指维持管道配气服务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修理和维护活动发生的费用。 (四)人工费,指城镇管道燃气配气经营企业向职工支付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五)其他运营费用,指城镇管道燃气配气经营企业提供正常配气服务发生的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的费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必须缴纳或提取的合理费用。主要包括: 1.管理费用,指城镇管道燃气配气经营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配气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出国经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租赁费、财产保险费、水电费、车辆费用、研发费用等,不含管理人员职工薪酬、折旧及摊销费。 2.销售费用,指城镇管道燃气配气经营企业在销售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租赁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劳动保护费、水电费、车辆费用、运输装卸费等,不含销售人员职工薪酬、折旧及摊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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