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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布加氢站建设审批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2026-10-09
· 事件:2026-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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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09 16:41来源: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键词: _[加氢站](https://news.bjx.com.cn/topics/jiaqingzhan/)_ _[氢燃料电池汽车](https://news.bjx.com.cn/topics/qrldcqc/)_ _[氢能](https://news.bjx.com.cn/topics/qingneng/)_ 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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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氢燃料电池汽车](https://news.bjx.com.cn/topics/qrldcqc/)车用[加氢站](https://news.bjx.com.cn/topics/jiaqingzhan/)建设审批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建设审批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以下简称“加氢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氢能](https://news.bjx.com.cn/topics/qingneng/)产业健康发展,按照规范建设、稳定运行、科学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加氢站的监督管理,包括加氢站的建设、运行、经营、安全、服务和应急管理等。
氢气的生产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加氢站,是指为氢燃料电池汽车或氢气内燃机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等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包括单独建设的加氢站和加氢合建站。加氢合建站分为加油加氢合建站、加气加氢合建站和加油加气加氢合建站。加氢合建站除加氢站以外的部分适用其原有规定。
**第四条** 运行企业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商用加氢站或自用加氢站运行相关资质,实际承担加氢站日常运行、安全管理、设备操作、应急处置、维护保养等主体责任的单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本市加氢站行业管理,指导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加氢站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加氢站布局规划并报市政府批复实施。负责加氢站安全监管,指导加氢站运行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氢站日常运行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市场监管、交通、公安、生态环境、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加氢站管理相关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主管部门制定促进加氢站发展的有关政策。
(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根据加氢站布局规划,指导各区保障加氢站规划用地需求和办理规划用地审批等工作。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为新建加氢站内配套房屋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对加氢站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实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四)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氢气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氢气运输环节安全监管。
(七)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加氢站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氢燃料电池汽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八)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市加氢站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九)气象部门负责全市加氢站防雷安全监督管理,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技术支持;各区气象部门具体负责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规划建设管理**
**第七条** 加氢站布局规划是本市加氢站落位的依据。商用加氢站用地参照加油加气站管理,原则上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鼓励加氢站建设用地兼容和集约使用。在符合本市加氢站布局规划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鼓励加油(气)站利用现有土地改(扩)建加氢设施,鼓励新布点加油站同步规划建设加氢设施。
**第八条** 加氢站工程的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及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加氢站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资质;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设计、安装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许可。
**第九条** 加氢站建设需符合我市加氢站布局规划。加氢站建设单位需就拟建项目的具体位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向城市管理部门征求意见,由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符合布局规划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 加氢站建设项目应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明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加氢站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第十一条** 新建加氢站内配套房屋建筑工程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加氢站工程设计需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 加氢站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新建加氢站内配套房屋建筑工程应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加氢设施工程要在属地取得《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自用加氢站选址、设计应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自用加氢站建设规模应严格控制在三级站及以下标准。自用加氢站项目规划建设手续参照商用加氢站执行。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站内工作人员应培训合格,具备相应资质。商用加氢站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加氢站运营企业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后方可对外经营。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商用加氢站,需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继续营业。申请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的企业,站点布局应符合本市加氢站布局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氢气气源和站内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氢气气源。
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氢气气源应符合《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汽车用燃料氢气》(GB/T 37244)。
2.有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的氢气储存、加注等设施设备。
加氢站设施工程建设应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站点。加氢站应具备固定的建筑站房和罩棚。站房内要设置安全控制室,配备数据采集与监测系统。商用加氢站还应设置完整的办公室,包含营业、值班、休息等区域。
2.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设施设备安全巡查巡检制度、气体质量检测及公示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
3.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和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企业的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和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经专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和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
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加氢站操作工,每站最低不少于10人,并随经营规模适当增加人数。
(五)有符合标准的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需要变更、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氢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制加氢一体站无需提供);加氢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消防验收情况、气瓶充装许可证、雷电防护装置检验检测报告。
(三)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经营方案。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安全生产专业培训和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
(五)安全评价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加氢站运行企业应当按照经营许可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和有效期限等从事经营活动。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有效期限届满需延续的,加氢站运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七条** 加氢站经营企业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合理安排停业歇业时间,应将停气方案在加氢站醒目位置进行公开。商用加氢站企业停业歇业方案需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指导督促停业歇业加氢站运行企业做好站内相关设备、设施的安全处置工作,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在符合加氢站布局规划、标准规范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自用加氢站可在企业自有存量土地或合法租赁土地上,通过自有投资或合作共建等方式进行建设,只能内部使用,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经营和管理,可以依法委托相关专业技术单位或专家提供技术服务。自用加氢站仅限为自有车辆、租赁车辆等特定车辆加氢,不对外经营服务。
**第十九条** 对自用加氢站实行备案制度。在本市从事自用加氢站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自用加氢站运行备案。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城市管理部门。自用加氢站在备案办理完成后方可运行。已建成、已运行的自用加氢站亦需按照下列条件办理备案手续。
申请自用加氢站运行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市加氢站规划原则;
(二)有持续、稳定、安全且符合《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汽车用燃料氢气》(GB/T 37244)的氢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氢气储存、加注等设施设备。氢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完善的运行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六)有健全的加氢站应急预案,具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应急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安全和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加氢站运行企业是加氢站运行的安全责任主体,应按照《氢能车辆加氢设施安全管理规程》(GB/Z 34541)的要求,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级安全责任人的组织结构图,确定各部门及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定期进行安全责任考核,并对下列事项承担主体责任:
(一)负责执行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二)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负责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负责氢气瓶充装安全;
(五)负责氢气质量和计量达标;
(六)负责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七)负责执行国家和本市对加氢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主要负责人为单位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负责;可设置专职安全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氢站岗位应设置站长、安全管理员和设备操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加氢站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经天津市燃气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其中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人员和充装作业人员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加氢站运行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加氢站运行企业应当建立加氢站数据采集与监测系统,并保存以下数据,其中音视频数据的保存时限不少于三个月;非音视频数据的保存时限不少于一年:
(一)氢气设备运行日志(运行参数,维护保养记录,检验标定记录);
(二)充装、加注信息;
(三)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参数、音视频);
(四)氢气质量记录;
(五)隐患、事故处置记录;
(六)应急演练记录;
(七)人员培训记录。
加氢站其他数据的采集应符合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
**第二十四条** 对外经营的加氢站企业应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氢站内氢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二)氢气价格应标示在加氢机及其他显著位置;
(三)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完善用户服务档案,保留原始服务记录;
(四)公示运行企业名称、运营时间、服务范围、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受理和投诉电话等内容,并设置24小时有人值守的服务电话,为用户提供加氢业务咨询、投诉、报修等服务;
(五)设置完备的加氢站标志标识,为用户提供明确的入口指示、道路引导和停车加氢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加氢站应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为氢燃料电池车辆提供车用气瓶充装服务。商用加氢站应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氢站不得为用氢车辆加氢:
(一)车辆未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未悬挂汽车牌照的;
(二)氢气瓶未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的;
(三)氢气瓶超期未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超过设计使用期限的;
(四)其他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
**第二十六条** 加氢站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加氢站人员应当对氢气配送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驾押人员资质,车辆和罐体检验合格证明,电子运单等进行查验。不符合要求的,加氢站应拒绝其为加氢站配送氢气。
**第二十七条** 加氢装置的运行管理应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中关于氢气系统运行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按规定对卸气柱、氢气压缩机、储氢容器、加氢机等相关设备,以及安全泄放装置、压力表、传感器、压力管道和储氢容器相关安全附件、氢气浓度超限报警装置、火焰探测装置等进行定期检验,记录检验信息并保留结果文件;
(二)应按规定做好防雷、防静电、防爆检测,并应获得具备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
(三)应按制度规定定时进行巡检,并保留巡检记录;
(四)应根据维护保养手册及计划,对加氢设施的相关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并留存相关记录。
**第二十八条** 加氢站运行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对加氢站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应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加氢站运行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应急管理:
(一)制定本企业加氢站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审核合格后向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二)应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半年应组织至少1次专项演练,每年至少进行1次综合应急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三)应当有与加氢站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设置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并保持通信畅通;
(四)应当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制定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条** 加氢站内发生泄漏、火灾、爆炸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加氢站运行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上级管理单位,以及事故发生地所在区的城市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事件等级,依照天津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密切配合,做好安全突发事件的指挥、处置等工作。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加氢站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安全监管**
**第三十一条** 加氢站禁止向其他容器加氢,禁止在站外加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加氢站设施,不得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动加氢站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危害加氢站及其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立即通知加氢站管理人员并向城市管理部门、应急管理、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加氢站的运行条件、设备管理、安全管理、供应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加氢站运行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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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0日起实施!这一地发布氢能新政** 近日,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件指出,支持产业科技创新。支持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标准制定、场景验证等,对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当 _氢能_ _人工智能_ _绿氢_ 2026-09-14 ](https://news.bjx.com.cn/html/20260914/1512661.shtml)
* [**内蒙古包头:到2030年新能源并网装机容量实现翻番** 9月8日,内蒙古包头市人民政府发布包头市“十五五”时期推动清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方案》提到,到2027年,新能源并网装机容量达到1700万千瓦,储能电站装机容量达到500万千瓦;到2030年,新能 _光伏装备_ _内蒙古光伏市场_ _十五五_ 2026-09-09 ](https://guangfu.bjx.com.cn/news/20260909/1512053.shtml)
* [**内蒙古包头“十五五”推动清洁能源产业发展:2030年,储能电站装机容量达7.5GW**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9月8日,内蒙古包头市人民政府发布包头市“十五五”时期推动清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方案》提到,到2027年,新能源并网装机容量达到1700万千瓦,储能电站装机容量达到500万千 _储能电站_ _分布式储能_ _储能市场_ 2026-09-09 ](https://news.bjx.com.cn/html/20260909/1511982.shtml)
* [**又一地氢能政策废止!**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近日,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废止《大东区支持氢能暨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决定。2023年12月28日,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大东区支持氢能暨 _氢燃料电池汽车_ _氢能_ _辽宁氢能_ 2026-09-01 ](https://news.bjx.com.cn/html/20260901/1511027.shtml)
* [**美锦能源上半年净利亏损5.99亿**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8月26日盘后,美锦能源披露半年报,公司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86.09亿元,同比增长4.4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5.99亿元,上年同期亏损6.74亿元,亏损同比减少11.11%;基本每股收益-0.1 _美锦能源_ _氢能_ _氢能企业_ 2026-08-31 ](https://news.bjx.com.cn/html/20260831/1510823.shtml)
* [**5家电力央企董事长署名文章,谈未来能源!国家电投、大唐集团、华电集团、中核集团、东方电气!**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日,国务院国资委网站“中央企业‘一把手’谈未来产业”专题刊发5家电力央企董事长的5篇署名文章,分别是:《国家电投:抢占未来能源制高点跑出绿色变革加速度》——作者:国家电 _国家电投_ _华电集团_ _大唐集团_ 2026-08-27 ](https://news.bjx.com.cn/html/20260827/1510296.shtml)
* [**全国第三座生物(沼气)制加氢一体站项目开工** 近日,全国第三座生物(沼气)制加氢一体站项目在郑州经开区正式开工。该项目由中关村(大兴)国际氢能示范区入驻企业——北京氢环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郑州氢环氢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项 _加氢站_ _氢燃料电池汽车_ _氢能_ 2026-08-24 ](https://news.bjx.com.cn/html/20260824/1509800.shtml)
* [**天津发布2项京津冀碳普惠项目减排量核算地方标准** 7月6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批准两项京津冀协同地方标准,分别为《京津冀碳普惠项目减排量核算技术规范氢燃料电池汽车》(DB12/T3054‑2026)、《京津冀碳普惠项目减排量核算技术规范油改电 _碳普惠_ _减排量核算_ _天津_ 2026-08-20 ](https://news.bjx.com.cn/html/20260820/1509257.shtml)
* [**重磅!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10月9日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意见。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 _新质生产力_ _绿色低碳_ _零碳工厂_ 2026-10-09 ](https://guangfu.bjx.com.cn/news/20261009/1515523.shtml)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意见》**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0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意见》,文件提出:积极推进能源革命。聚焦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有序发展先进核裂变能,构建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完善新能 _能源革命_ _可再生能源_ _新质生产力_ 2026-10-09 ](https://news.bjx.com.cn/html/20261009/1515519.shtml)
* [**固德威高管调整** 9月29日,固德威发布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调整暨聘任的公告,公告称,公司于2026年9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调整暨聘任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 _固德威_ _光伏人事_ _光伏逆变器_ 2026-10-09 ](https://guangfu.bjx.com.cn/news/20261009/1515490.shtml)
* [**36套250Nm³/h PEM电解槽!内蒙古一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近日,内蒙古格盟宜和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察右前旗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一期)制氢端成套设备采购中标(成交)候选人公示。根据公示,中标候选人第一名为陕西兴燃科技有限公司,投标 _电解槽_ _风光制氢_ _氢能_ 2026-10-09 ](https://news.bjx.com.cn/html/20261009/1515479.shtml)
* [**研究报告 | 全球能源领域前沿技术发展报告(2026)** 【内容提要】全球能源创新正步入由能源安全、产业竞争力与基础设施韧性共同驱动的新阶段。光伏、储能、AI与能源融合及聚变突破引领创新进程,产业资本加速向新能源全产业链倾斜。储能已跃升为电网关键 _电网运行_ _电网调度_ _人工智能_ 2026-10-09 ](https://news.bjx.com.cn/html/20261009/1515476.shtml)
* [**25.87亿!财政部下达2026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第三批)** 9月30日,财政部下达关于2026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第三批)的通知。补助资金25.8678亿元,该笔资金专门用于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奖励预拨,依据工信部、财政部、发改委氢能试点相关文件分配至24个省(自治区 _节能减排_ _碳排放_ _绿色低碳_ 2026-10-09 ](https://news.bjx.com.cn/html/20261009/1515420.shtml)
* [**安徽启动2026年绿色低碳产品技术及供应商目录征集工作** 10月8日,安徽省工信厅发布《关于征集2026年绿色低碳产品技术及供应商目录的通知》,本次征集范围重点面向国家和省各有关部门出台的碳达峰碳中和、节能降碳、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制 _绿色低碳产品技术_ _分布式光伏_ _安徽光伏市场_ 2026-10-09 ](https://guangfu.bjx.com.cn/news/20261009/1515377.shtml)
* [**青海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五规划发布,引导民企参与清洁能源、绿氢、零碳算力园区建设** 10月8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青海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五”规划》的通知。锚定2030年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提升至42%左右目标,围绕产业升级、创新动能、法治保障、市场环境、要素保障等多方面系统 _零碳算力_ _绿色工厂_ _青海_ 2026-10-09 ](https://news.bjx.com.cn/html/20261009/1515376.shtml)
* [**精彩看点不容错过!CWP2026将于10月14-16日在北京盛大启幕** 10月14日,备受行业瞩目的北京国际风能大会暨展览会(CWP2026)将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顺义馆)启幕。立足风电从规模化突破到高质量发展,从单一发电到多元应用的新阶段,本届大会特别设置多维联动的展览+ _CWP2026_ _2026风能展_ _风电产业_ 2026-10-09 ](https://news.bjx.com.cn/html/20261009/1515371.shtml)
* [**陕西氢能与安康市签订氢能产业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9月29日,陕西氢能与安康市氢能产业项目合作签约座谈会在安康召开。安康市委书记柯昌万,陕西氢能党委书记、董事长黄晔出席会议并讲话。陕西氢能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刘巍与安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韩晓 _绿氢_ _氢能_ _陕西氢能_ 2026-10-08 ](https://news.bjx.com.cn/html/20261008/15152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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