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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对赌协议”要专门立规矩了

发布:2026-06-07 08:39:11 · 事件:2026-06-07 08:39:11
作者|崔文静 编辑|姜诗蔷 巫燕玲 视频|陈泽锴 6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其中明确提到,出台规范私募基金“对赌协议”的制度安排。 尽管具体细则尚未公布,但这一信号意味着,对赌条款从“市场自由约定”的状态将逐步纳入监管视野,未来相关协议的效力认定、履行边界和违约责任有望获得更清晰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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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文静  编辑|姜诗蔷 巫燕玲 视频|陈泽锴 6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其中明确提到,出台规范私募基金“对赌协议”的制度安排。 尽管具体细则尚未公布,但这一信号意味着,对赌条款从“市场自由约定”的状态将逐步纳入监管视野,未来相关协议的效力认定、履行边界和违约责任有望获得更清晰的指引。 实际上,2025年12月中基协通过AMBERS系统推送的《关于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资条款的提示》,针对股权回购这一对赌中最常见的形态,给出了三方面政策导向与软性约束: ①  反对“明股实债”: 明确不得利用回购安排行违规借贷之实,不得将股权回购条款异化为“明股实债”等脱离股权投资属性的非私募基金活动; ②  反对不合理条款: 权利义务“明显不合理”的股权回购条款不被鼓励; ③ 倡导柔性化解: 对已设“上市目标对赌”的,鼓励与管理人/回购义务人友好协商——调目标、延期限、降利率,甚至解除协议,而非机械强执。 此次国办《指导意见》将“规范对赌协议”升格为国家级制度建设的明确要求,意味着中基协此前提示中的导向有望从行业倡导固化为可执行、可检查的监管规则。 此外,有业内人士预计,“限制或禁止目标公司本身作为回购义务人”“对回购利率/收益率上限、回购触发条件的合理性设定边界”等,也有望被纳入对赌协议规范内容。 SFC 出品丨21财经客户端 21世纪经济报道  编辑|林芊蔚 21君荐读 国常会定调:未来五年就业优先 宗馥莉再出手!把自己名字印在包装上,名下多家公司去掉“娃哈哈”字样 高考志愿将拒绝冷热专业捆绑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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