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
微信公众号
行业动态
政策解读:个人ODI在路上了?——国务院第837号《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发布:2026-06-03
· 事件:2026-06-03 08:21:16
易融汇-跨境金融综合服务商 今日(2026年6月1日),国务院第837号令《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正式对外公布,生效时间为2026年7月1日。 此前业内普遍预期新规会在下半年落地,没想到赶在了6月第一天就发了。 过去两周,跟几位做跨境投资的律师和企业的海外业务负责人聊了一圈,大家的共识比较一致:这部行政法规的出台,意味着做了这么多年境外投资,游戏规则真的要变了。 一、从“部门规章”到“国务院令”:位阶不同,分量不同 先看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
质量
易融汇-跨境金融综合服务商
今日(2026年6月1日),国务院第837号令《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正式对外公布,生效时间为2026年7月1日。
此前业内普遍预期新规会在下半年落地,没想到赶在了6月第一天就发了。
过去两周,跟几位做跨境投资的律师和企业的海外业务负责人聊了一圈,大家的共识比较一致:这部行政法规的出台,意味着做了这么多年境外投资,游戏规则真的要变了。
一、从“部门规章”到“国务院令”:位阶不同,分量不同
先看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
此前对外投资领域最核心的两份文件,一份是商务部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年),一份是发改委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都是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能管什么?备案流程、核准程序、信息报送。但真要处理违规行为时,手段很有限——通报批评、不予受理备案,差不多就这些了。罚款?没有明确依据。限制从业?也没有。
第837号令不一样。行政法规的位阶决定了它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到第二十九条就是证据:
投资国家禁止类项目,拒不执行的可处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备案环节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外加按投资额比例罚款;情节严重的,1到3年内不得从事对外投资。
注意,这不是针对企业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要承担个人责任——个人罚款2万到10万不等
。
这意味着过去ODI备案在一些企业眼中是“走流程”,大不了被退回重报。现在不一样了,虚假申报、先投后报、绕道规避,都不再是程序瑕疵,而是实打实的违法行为。
二、个人被纳入监管体系:一个等待落地的制度预留
新规第二条对“投资者”的定义首次明确纳入了“居民个人”。
这是个大事。
长期以来,个人境外投资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位置。企业ODI有一套完整的备案核准体系,但个人通过BVI、开曼公司做海外投资、搭红筹架构,主要靠外汇局的37号文在管。严格来说,缺乏一个系统性的制度安排。
第837号令第三十三条明确:中国境内居民个人等对外投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这句话给法规预留了接口,具体细则还在路上。
跟几位业内人士聊下来,大家的分歧主要在这个口子到底能开多大。乐观派认为这是资本项目开放的前奏,个人合规出海渠道有望拓宽;谨慎派觉得框架出来了,但实际落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个人判断:短期不会有太大变化,但方向是确定的——个人境外投资正在从“灰色”走向“有规则可依”。至于具体怎么管、额度怎么设、渠道怎么通,还要等后续配套办法。
三、技术、数据、人员:监管的触角伸向了“软要素”
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出口国家禁止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而且,不得通过跨境派遣技术人员、组织人员赴境外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安排培训等方式,变相转移上述内容。
这一条值得所有涉及技术出海的企业认真琢磨。
以前很多企业的做法是:设备出不去了,那就派人出去;技术资料不能直接出口,那就让工程师去现场“口头指导”。新规明确把这个口子堵上了。
把“人”的跨境流动纳入技术出口管制,这个监管逻辑在国际上也不算激进。美国的出口管制条例(EAR)对“技术出口”的定义就包括了“通过人员在不同国家的口头或书面交流传递技术信息”。第837号令的思路与之类似,但在行政法规层面做这样的细化,在国内还是第一次。
另外,第二十二条也值得留意:参与境外仲裁、诉讼或接受境外执法调查,需要向境外提供证据或材料的,必须遵守保密、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规定,依法需要批准的得先走完程序。
这一条实际上是给涉外法律程序中的证据出境设置了“防火墙”。跨国并购纠纷、境外调查中,企业如果不加甄别地把内部文件交出去,很可能踩到数据出境的线。
四、安全审查:不再是“纸面要求”
第十五条确立的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可能是未来最具影响力的一条。
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以及相关资产、权益的转让、处分,都要接受审查。相关组织和个人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注意,这里用的是“可能影响”——不要求已经产生影响,只要存在这种可能性,审查就可以启动。
第二十八条给出了不配合的后果: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危害国家安全的1到3年内禁止从事对外投资,已经投资的可以责令停止并处分资产。
这一套组合拳下来,违规成本相当高。
结合前段时间市场上讨论比较多的某AI公司海外并购案来看,监管关注的不再只是“交易主体注册在哪里”“合同在哪里签”,而是资产、技术、数据、人员的实质归属。单纯靠离岸架构、境外包装,并不能隔离安全审查风险。
五、海外利益保护:从外交表态到法律工具箱
说完约束,再看保护。
第二十三到第二十五条构建了一套反制机制。企业在海外遇到歧视性政策、投资壁垒,商务部可以组织调查,根据结果调整国别投资政策、采取贸易反制措施。遭遇不公正待遇的,可以依据《反外国制裁法》将相关主体列入反制清单。
过去遇到类似问题,更多是通过外交渠道交涉,周期长、不确定性大。现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行动路径。
这是一个信号:企业出海不再是单打独斗,背后有了一套成体系的制度支撑。当然,这套机制的触发门槛不低,不是随便一个商业纠纷就能启动的,但对于那些确实遭遇政治性歧视的项目来说,多了一条救济路径。
六、实操层面:企业现在应该做什么
距离7月1日生效还有一个月,对于已经在做或计划做境外投资的企业,有这么几件事可以现在就动手:
第一,梳理存量项目。已经投出去的项目,新规并不追溯,但如果后续涉及资产转让、增资、再投资,就会落入新规的监管范围。建议对照第十五条的安全审查要求,重新评估项目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敏感因素。
第二,建立前置合规审查机制。把技术出口、数据出境、人员派遣的合规审查提到项目立项环节,而不是等到备案时才想起来。第十三条规定得很清楚,以人员派遣方式变相转移技术也算违规,这个风险点很多企业目前还没意识到。
第三,重新检视离岸架构。新规对“间接获得控制权”的覆盖,意味着监管穿透力度的加强。过去那种通过多层SPV、代持等方式规避监管的做法,风险在显著上升。
第四,完善境外投后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要求境外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经营、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处置等制度,并投入必要资源。这不是纸面要求,后续配套细则出台后很可能会纳入检查范围。
七、几个尚待明确的悬念
第837号令是框架性法规,很多操作细节还要等配套办法。
悬念一:个人ODI细则何时出?尺度多大?这是市场最关注的,但目前没有明确时间表。
悬念二:发改委和商务部的配套规章何时修订?现行11号令和2014年商务部办法与新规有不少需要衔接的地方,修订工作应该已经在路上了。
悬念三:存量VIE架构怎么办?新规对“间接获得控制权”的定义,是否会影响VIE架构的合规认定?目前没有明确说法,但值得密切关注。
悬念四:境外金融投资的具体管理规则会怎么定?第三十三条提到“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QDII、港股通、跨境理财通等现有渠道如何与新规衔接,也需要厘清。
结 语
总体来看,第837号令的核心逻辑可以概括为三句话:鼓励合规出海,严打违规套利,保护海外利益。
中国支持企业走出去,第五条明确写了“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但自主决策不等于自由放任,尤其是涉及技术、数据、国家安全的时候,红线划得很清楚。
对于企业来说,这不是要不要出海的问题,而是怎么合规出海的问题。新规把门槛抬高了,但也把规则说清楚了。
在一个规则越来越明晰的环境里,提前适应规则的人,往往能走得更远。
⚠️
风险提示
:
本文系基于公开信息对《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所做的政策解读与分析,仅供读者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投资建议。文中涉及的监管要求、处罚条款及合规分析,均以现行法规文本为依据。鉴于配套实施细则尚未全部出台,具体执行标准请以相关主管部门的正式解释和后续文件为准。
易融汇-跨境金融综合服务商
易融汇协助企业树立“外汇风险中性”理念,培训外汇相关知识,建立外汇管理制度,整合各家银行外汇产品,提供量身定制的外汇管理方案,辅助落实外汇避险业务,达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易融汇AI外汇管理系统,能根据各银行各币种FTP存贷利率及需求设计不同产品,动态测算不同收益,支持银行完成国际结算、调节外汇存贷规模、外汇交易、结售汇、外汇期权等中收及低风险业务。
欢迎外贸业和银行朋友交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