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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布:2026-06-03
· 事件:2026-06-03 08:20:07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关于印发 《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改能源〔2026〕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生态环境厅(局)、统计局、数据管理部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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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关于印发
《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改能源〔2026〕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生态环境厅(局)、统计局、数据管理部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我们制定了《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做好相关工作。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用于2026年及以后年份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反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生 态 环 境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数 据 局
2026年5月6日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指南(试行)》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数据局印发《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指南(试行)》(发改能源〔2026〕622号,以下简称《指南》)。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指南》接受采访,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指南》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将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列为1项评价考核控制指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部署研究将绿证纳入碳排放核算的可行路径。目前,我国非化石能源消费中95%为电力,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工作面临核算规则不统一、核算对象覆盖面不足、不同政策机制相互衔接有待加强等问题。《指南》凝聚各方共识,统一明确了省市两级和电力用户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方法,用于指导各层级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工作,支撑电力消费间接碳排放核算,促进电能量交易、绿证交易、碳排放核算等不同政策机制有效衔接,更好推动碳排放双控制度实施。
二、《指南》对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做出了哪些规定?
《指南》作为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基础性制度,基于统筹衔接、稳妥有序、科学合理等基本原则,对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的认定方式和核算方法做出了具体规定。
分类认定每千瓦时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的归属。《指南》明确了三种认定方式:一是物理认定,包括非化石能源电力自发自用电量、绿电直连等新业态新模式的自用电量、非化石能源发电项目生产耗用电量等方式;二是交易认定,包括非化石能源电力参与电能量交易、绿证交易等方式;三是分摊认定,主要针对未参与物理认定和交易认定的非化石能源电量,为确保核算的完整性,纳入省间分摊和省内分摊。
分层明确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的核算方法。《指南》明确了省级、地市和电力用户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的具体核算方法,既考虑了不同层面数据口径的衔接统一,又避免重复核算。在同一层面核算中,每千瓦时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只采用一种认定方式、只认定给了一个主体,确保核算方法的科学性。
三、下一步如何推动《指南》落实?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
省级层面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核算,地市层面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核算,电力用户核算范围及核算责任方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研究明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建立工作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建立核算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流程、时间节点和负责单位。近期重点推动相关方面加快完善绿证核发和交易系统功能,支撑各层级开展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需要。
三是做好政策宣贯。
一方面,为推动各方全面理解《指南》规定,我们组织编制了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20问,对一些具体问题作了解答。另一方面,下一步还将结合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场政策宣贯,指导地方和机构开展核算工作。
四是推动核算应用。
重点用于支撑省级行政区域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统计核算、评价考核和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有关指标核算。同时,做好与可再生能源消纳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权重政策、碳排放双控制度、碳排放统计核算、产品碳足迹、绿证自愿消费的有序衔接,持续扩大应用范围,发挥政策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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