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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地已公布2026年发电侧容量电价!上调幅度50%~112%

发布:2026-05-27 · 事件:2026-05-27 08:02:39
北极星电力市场网获悉,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完善我区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6〕346号),进一步完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容量电价政策。 文件提到,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分类完善煤电、天然气发电、抽水蓄能、独立新型储能等容量电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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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市场网获悉,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完善我区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6〕346号),进一步完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容量电价政策。 文件提到,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分类完善煤电、天然气发电、抽水蓄能、独立新型储能等容量电价机制。 煤电: 2026年起,煤电通过容量电价回收机组固定成本比例提升至50%, 容量电价标准为165元/千瓦·年; 天然气发电: 容量电价标准结合成本监审(调查)等情况确定; 抽水蓄能: 633号出台前开工建设的电站,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633号文件核定(校核)。 633号文件出台后、114号文件出台前 开工建设的电站,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经营期内弥补平均成本的原则,根据633号文件明确的成本参数规则, 每5年为一批制定统一容量电价(满功率发电时长低于6小时的相应折减)。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 对于纳入自治区清单管理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 容量电价标准=煤电容量电价标准×(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折算比例最高不超过1。 其中, 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暂定6小时。 光热发电: 对未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的光热项目, 容量电价标准参照独立新型储能计算规则执行。 此外还提出,完善市场交易及价格机制,633号文件出台前开工建设的抽水蓄能电站根据电力系统需要接受调度指令运行,633号文件出台后开工建设的抽水蓄能电站自主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等市场。抽水蓄能电站参与市场获得的收益, 按633号文件规定由抽水蓄能和工商业用户暂按2:8比例分享,统一按月结算,按年清算。 抽水蓄能抽发、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充放电价按现货实时价格及市场规则执行, 抽水(充电)时视作用户,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暂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输配电价, 发电(放电)电量相应退减输配电费,享受容量电价的光热电站参照执行。 中长期价格与现货价格挂钩联动,鼓励经营主体在省内中长期合约中, 自主约定一定比例电量执行实时市场统一结算点电价, 2026年暂在月度中长期交易中执行。 北极星电力市场网了解到, 目前已有20个地区公布2026年发电侧容量电价(其中广西、辽宁、青海3地发布征求意见稿), 整理如下: 此外,吉林近日印发《关于明确储能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6〕240号)。其中明确,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执行容量补偿政策, 容量补偿标准以吉林省煤电容量电价标准(330元/千瓦年)为基础, 根据顶峰能力按一定比例折算(折算比例: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1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最高不超过1, 吉林省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按近3年净负荷高峰前1%时段最大持续小时数8小时确定 ),所产生的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相关链接: 吉林电网侧独立储能容量电价:容量补偿标准330元/kW·年 ) 5月8日,陕西发布关于征求《关于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提出 容量电价按每年每千瓦165元(含税)执行, 根据顶峰能力按一定比例折算,折算比例为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满功率(即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除以陕西电网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最高不超过1), 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暂定为6小时。 (相关链接: 陕西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拟按165元/kW·年执行 ) 来源:北极星电力市场网 特别声明: 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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