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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发布:2025-01-01
· 事件:2025-01-01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25年第21次主任办公会、第29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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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25年第21次主任办公会、第29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结合市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管企业。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市管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等。
(一)坚持服务主业实业。市管企业结合主业实业发展需要制定债券发行计划,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本市重点工作,为市管企业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中更好发挥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提供资金支持。
(二)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管控市管企业整体资产负债水平和本级债券发行计划,加强对债券发行规模大、违约风险高的重点行业及重点企业监管。市管企业依法依规决定所属子企业债券发行,加强重要子企业存量债券监测。
(三)坚持依法合规操作。市管企业债券发行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满足债券发行主体资格,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规范开展信息披露,确保债券发行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增强债务偿还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坚持债券风险防范。市管企业应当加强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建设、债券发行计划制定、债券发行事前审核、存量债券动态监测、债券兑付安排等全过程管理,切实提高管控水平,防范债券违约风险。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建立健全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监管体系,审核批准市管企业本级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推动市管企业强化债券全流程管控,对市管企业因债券发行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职责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市管企业是债券发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本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确定所属子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权限,明确管理部门、管理流程和内控机制,审核批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所属子企业债券发行事项。
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应当经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主要内容包括债券发行管理原则、工作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债券发行主体管理要求、存量债券管理措施、债券风险防控措施、违规责任追究等。
第六条 市管企业债券发行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时,结合资产负债率警戒线、管控线要求,综合考虑发展战略、投资计划、资金需求、资产负债水平、融资成本等因素,确定本级及所属子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主要包括本级及所属子企业存量债券情况、年度债券发行额度(包括一年期以内的短期债券净融资额、中长期债券发行总额、权益类债券发行总额)、募集资金用途、债券偿付计划等内容。
第七条 市管企业本级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由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其中股权多元化企业股东会审议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时,应当将相关材料报送全体股东,市国资委出具意见后,由股东代表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市管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初向市国资委报送本级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请示、本级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表、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决策文件及其他必要文件。
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债券余额;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包括发行规模、品种、期限、利率,募集资金用途和效益预测,拟投资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情况;债券发行金额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债券发行计划纳入年度预算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国资委债券管理相关规定情况;风险防控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等。
第八条 市管企业在报送本级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时,应当一并报送所属子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本级当年无债券发行计划的,应当汇总所属子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市管企业高质量发展、市管企业债券违约风险防控等总体要求,从企业主业发展资金需求、公司治理机制、资产负债水平、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等方面,审核批准市管企业本级年度债券发行计划。严格管控资产负债率超过警戒线、持续经营亏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的企业债券发行额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于资产负债率低于警戒线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发行债券后资产负债率不超过警戒线范围内确定发行额度;
(二)对于资产负债率已超过警戒线的企业,从严控制发债额度,原则上只能置换存量有息负债,不得因新发债券提高资产负债率;
(三)对于持续经营亏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的企业,应当分析债券发行对偿债能力的影响,量化分析偿债资金来源,说明偿债安排的可行性;
(四)对于承担市政府重大专项任务、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处于转型纾困阶段等企业的债券融资需求,市国资委根据情况专项研判。